第四,严格按证排污和依证监管。《条例》用两章分别规定了排污单位、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责任,要求排污单位应当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记录、建立台账制度和提交执行报告等等。执法证据这次也不仅仅局限于现场监测数据,也增加了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数据,包括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获取的数据,也可以作为执法的证据,大大提高执法效率和准确性。谢谢你的提问。
红星新闻记者提问(焦非 摄)
红星新闻记者:我的问题是,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如何体现“放管服”改革的要求?如何保证企业的权益,减轻他们的负担?谢谢。
刘志全:谢谢你的提问。应该说,《条例》通过对现行管理和改革实践进行总结和规范,从制度上要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在落实“放管服”、减轻企业负担方面进行了创新,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
第一,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规定,进一步明确企业持证排污的责任和义务,这些责任和义务也是通过全面梳理环保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关于企事业单位排放污染物管理的有关要求,也包括自行监测和达标判断的责任和义务等,将排污许可制度改革的试点经验和做法进一步法律化、制度化、长期化、稳定化。本次《条例》均未超出有关法律法规现行的一些要求。
第二,通过实行分类管理,本《条例》专门设立了登记管理制度,为占大多数的中小微型企业带来了便利。根据2020年全覆盖的统计情况,目前登记管理的排污单位有236万家,占固定污染源总数的86.5%,这样大量的企业我们是实施登记管理。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半小时内即可完成,这个便利性是非常明显的。
第三,设立排污限期整改通知书制度,有利于企业轻装前行,避免出现“一刀切”。特别针对现在已经排污,在《条例》出台前没有达到相关标准的,或者设施不完善的,或者未批新建的等,这次《条例》中给了预留期,要求限期整改,因企而异给予整改期限,和企业商量达到相关整改要求,减少了“一刀切”,也是对企业的帮扶,有效扭转了过去我们只管合法企业,不管违法企业,实际这次对手续不全或者有瑕疵的企业,我们也按照《条例》规定要求限期整改。从去年的实践来看,有****万家企业已经下达了限期整改通知书,改革过程中已经试点前行了。
第四,实施“一证式”管理,有利于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的扰动,也是借鉴国外排污许可的一些经验,国外是一个要素不同部门管,我们现在是“一证式”管理,一个平台管理,对企业的扰动减少,减轻企业负担。另外规范环境执法,减少自由裁量权,依证执法。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我们开展“一网通办”“跨省通办”“全程网办”,已经纳入国务院试点,正在推进相关工作。2020年疫情期间,我们对两万多张到期的排污许可证进行延期,推动复工复产。
因此,《条例》的颁布实施有利于维护排污企业的合法权益,减少对排污单位正常生产的扰动,保障排污单位生产经营的稳定预期。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