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坪山清洁生产报告编制审核备案服务

发布时间:2023-12-17        浏览次数:7        返回列表
前言:清洁生产报告
坪山清洁生产报告编制审核备案服务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于2021年2月5日(星期五)上午10时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请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司长刘志全、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司长别涛、司法部立法四局局长黄祎介绍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服务生态环境质量改善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

  国务院新闻办新闻局副局长寿小丽:女士们、先生们,大家上午好!欢迎出席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日前,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文件于近日印发,为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相关情况,今天我们非常高兴邀请到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司长刘志全先生,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司长别涛先生,司法部立法四局局长黄祎先生,请他们介绍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服务生态环境质量改善有关情况,并回答大家感兴趣的问题。

  下面,我们首先请刘志全先生作介绍。

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司长刘志全(刘健 摄)

  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司长刘志全:各位新闻界的朋友们,大家好,非常感谢大家参加今天的政策吹风会,也感谢大家长期以来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2021年1月24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736号国务院令,公布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下面,我就《条例》出台的相关情况向大家作简要介绍。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排污许可管理工作。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构建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体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提出,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党中央把排污许可制定位为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核心制度,凸显了这项制度的极端重要性。

  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以***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引,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持续推进排污许可制改革,完成了《国务院办公厅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提出的阶段目标。《条例》在总结近年来改革实践的基础上,借鉴国外经验,广泛听取有关部门、企业和社会各界意见,将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改革举措用法规制度固化下来,同时在落实“放管服”改革、减轻企业负担方面进行创新,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规范制度。对排污单位实行分类管理,明确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范围和管理类别。规范申请与审批排污许可证的程序,明确审批部门、申请方式、材料要求、审批期限,以及颁发排污许可证的条件和排污许可证应当记载的具体内容。二是加强监管。规定排污单位应当按证排污,排污行为必须与排污许可证相符,要求排污单位开展自行监测、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及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如实提交执行报告及公开排放信息。要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证监管,将排污许可证执法检查纳入生态环境执法年度计划。三是强化责任。对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等违法行为,规定了按日连续处罚,责令限制生产、关闭等处罚。对逃避监管违法排污的,依法拘留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实施《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是推进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是落实企事业单位治污主体责任、落实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的有力举措,同时也有利于推动形成公平规范的环境执法守法秩序。下面,我和我的同事愿意回答记者们关心的问题。谢谢大家!

  寿小丽:下面开始提问,提问前请通报一下所在的新闻机构。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央视记者提问(焦非 摄)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央视记者:我想了解的是,在全面实施排污许可制度之后,在强化排污者责任方面,排污单位的主体责任和义务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谢谢。

  刘志全:谢谢你的提问。强化排污单位的主体责任和义务,是落实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强化排污者责任的一个具体体现,核心是排污治理的责任回归企业,改变以往政府包办式、保姆式管理的做法,理清****和市场主体在许可证核发、执法环节的责任边界,落实企业环境治理的主体责任。《条例》在排污许可证申请环节、排污环节规定了排污单位具体的责任和义务。

  第一,在申请环节,排污单位应当准备好规定的材料,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主动到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材料包括单位的基本信息、环评批准文件或备案手续、污染防治设施、排放口设置、排放方式、自行监测方案等内容。排污单位在提出申请前,应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开基本信息,拟申请许可的事项。

  第二,在排污管理环节,排污单位主体责任和义务体现在:一是建立内部环境管理制度。企业应建立完善环境管理内部控制制度,依法建设规范化的排污口,设置标志牌,加强环境合规的内部防控。二是自行监测和信息的真实承诺义务。排污单位应依法自行开展排放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排污单位应当对自行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不得篡改、伪造。三是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排污单位应当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要求,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和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等。四是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制度。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向审批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排放浓度、排放量等。五是信息披露义务。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如实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谢谢你的提问。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央广记者提问(焦非 摄)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央广记者:《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企业受到的处罚会纳入到国家信用信息系统,并向社会公开,这是信用监管的方式。请问目前我国在环境信用监管体制建设上取得了哪些进展?谢谢。

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司长别涛(刘健 摄)

  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司长别涛:这个问题我来回答。首先谢谢你对环境信用的关心。企业的环境信用监管,我想首先说一下它的基本内涵,它是指****基于企业的环境守法表现,特别是根据企业环境违法信息,尤其是包括因为违法受到的处罚的信息,****对这些企业的环境信息进行评判,评定一定的等级,然后将这些信息分享给有关部门,实施相关部门共同的奖励或者约束,对环境守信的企业,予以适当褒奖、便利,对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目的是推动形成一种环境守法诚信企业处处便利,失信企业处处不便、处处受阻,形成这样一种良性的机制。大家能看得出来,这种机制是对违法的强制惩罚的一种带有市场性的补充性措施。所以,****这些年从推动立法和机制构建两个方面,推动企业环境信用机制建设。在推动立法方面,2014年全面修订之后的新的环境保护法有条专门规定,****应当将企业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这个社会诚信档案是社会共享,实行联合约束、联合惩戒的。2018年制定的土壤污染防治法,去年先后制定和修订的生物安全法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也都对企业环境信用的管理作了专门的规定。

  刚刚公布的排污许可管理条例,针对排污单位和技术服务机构这两类主体的环境信用的约束,也作了具体规定,我愿意简单跟你交流一下。

  第一,针对排污单位。《条例》规定,排污单位在申请排污许可证时提交的材料之中,就应当包含有其统一的企业社会信用代码,目的很清楚,好的要褒奖,坏的要约束。****将根据排污单位的信用记录等因素来合理确定对排污单位的检查频次和方式。大家知道,我们现在实行精细化管理,环境表现较好的,我们进行提倡,对环境表现不良的,就要加强监管,提高监管频次,就是不让坏人占便宜。还要求将对企业违法行为的处罚决定纳入国家信用管理信息系统,并向社会公开。

  第二,针对服务机构。《条例》里写到,企业提出申请材料,****可能要委托一些专门技术机构对专业化的申请材料作技术评估和审查。这些技术评估机构如果弄虚作假的,****要解除委托关系,并把它弄虚作假的违法信息纳入到社会征信系统,让社会共同约束它。同时,这些服务机构不诚信的,去年修改的刑法修正案专门针对这类环评机构、监测机构,包括技术服务机构,规定如果评估意见是弄虚作假的,要承担刑事责任,一般情节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对涉及到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出具虚假环评证明文件,并导致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后果非常严重。所以环保部对环评单位的违法信息、技术机构的违法信息,都向社会公开,共同约束。除了推动立法,在机制构建方面,环保部*近会同有关方面也取得了积极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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