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10 工业噪声排放信息 依据 GB 3096、GB 12348、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批复文件、声环境功能区划等相关要求进行判定。待《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噪声》发布后,从其规定。6.2.11 废气无组织排放信息 依据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批复文件、污染物排放标准及地方相关要求中的无组织管控要求进行判定。 6.2.12 废气(废水)特殊时段排放要求 依据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国家或所在地区人民政府制定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其他相关环境管理文件等进行判定。 6.2.13 废气(废水)自行监测信息 依据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污染物排放标准及地方相关规定进行判定。原则上优先采用自行监测技术指南中的要求。 6.2.14 土壤及地下水等自行监测信息 依据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以及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批复文件等要求进行判定。 6.2.15 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要求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和 HJ 944 等要求进行判定。6.2.16 排污许可执行报告上报要求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和 HJ 944 等要求进行判定。对于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中未明确上报截止时间的,年报可于次年 1 月底前提交;月报和季报可于下一周期首月 15 日之前提交。执行报告的上报要求待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总则修订发布后,从其规定。 6.2.17 环境信息公开要求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等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进行判定。 6.2.18 产排污节点 依据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批复文件、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文件及验收意见、生产工艺流程图等进行判定。 6.2.19 其他基本信息 大气重点控制区域依据《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有关问题的复函》《关于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等文件进行判定。总磷、总氮控制区依据生态环境部相关文件中确定的需要对总磷、总氮进行总量控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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