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许可证质量核查的基本方法 A.1 资料依据核查 根据国务院部门职能分工涉及的相关部门(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和地方政府的相关网站,以及行业和相关标准网站查询排污许可证所适用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标准和技术规范性文件,对照核实核查依据的时效性、准确性、全面性。A.2 非现场核查 非现场核查可根据核查工作需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污染物排放标准等要求,采用资料核查及智能核查等方法。 a) 资料核查可通过审阅排污许可证及相关资料的完整性和规范性,核对排污许可证填报内容之间及相关材料之间的逻辑性和符合性以及对许可排放量进行重新计算等方式开展。b) 智能核查可采用远程核查、智能比对、数据校验等方式开展。远程核查可依托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开展,通过污染源自动监控、视频监控、污染防治设施用水(电)监控等手段,核查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等情况,对排污许可证记载内容与实际情况的一致性进行远程识别。智能比对依托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通过实现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信息与监测、执法和处罚等信息的自动对接和各数据系统之间的互联互通,自动比对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记载内容。数据校验采用传统数据校验与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相结合的数据校验技术方法,对排污许可数据进行多维度、全流程校核。 A.3 现场核查 现场核查可根据核查工作需要结合非现场核查发现的问题或需现场关注的事项,对照排污许可证记载内容核查与排污单位实际情况的一致性。 a) 现场核查可根据排污单位行业类别,邀请行业领域的专家与核查人员共同实施现场核查工作;b) 现场核查时可查阅排污单位生产台账、环境管理台账、工艺流程图、平面布置图、监测点位布置图等资料; c) 现场核查时可邀请人员携带仪器设备开展现场测量、技术核对等;d) 现场核查时应做好核查记录,保留影像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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