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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田罗湖福田南山环评报告编制、审核、代理审批

发布时间:2023-12-16        浏览次数:8        返回列表
前言:环评机构、环保公司、环评公司
盐田罗湖福田南山环评报告编制、审核、代理审批

HJ 348—2022 4 6.1 传统燃料报废机动车在开展拆解作业前,应抽排下列气体及液体:燃油、发动机油、变速器/齿轮箱(包括后差速器和/或分动器)油、动力转向油、制动液等石油基油或者液态合成润滑剂、冷却液、挡风玻璃清洗液、制冷剂等,并使用专用容器回收贮存。操作场所应有防漏、截流和清污措施,抽排挥发性油液时应通过油气回收装置吸收拆解区域内的挥发性气体。防止上述气体及液体遗撒或泄漏。6.2 报废电动汽车进场检测时,受损变形以及漏液、漏电、电源供应工作不正常或其他的事故车辆应进行明显标识,及时隔离并优先处理,避免造成环境风险。 6.3 报废电动汽车在开展拆解作业前,应采用防静电设备彻底抽排制冷剂,并用专用容器回收储存,避免电解质和有机溶剂泄漏。拆卸下来的动力蓄电池存在漏液、冒烟、漏电、外壳破损等情形的,应及时处理并采用专用容器单独存放,避免动力蓄电池自燃引起的环境风险。6.4 动力蓄电池不应与铅蓄电池混合贮存。 6.5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不应在未完成各项拆解作业前对报废机动车进行破碎处理或者直接进行熔炼处理。 6.6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不应焚烧报废机动车拆解过程中产生的废电线电缆、废轮胎和其他废物。6.7 报废机动车拆解产生的废旧玻璃、报废机动车破碎残余物、引爆后的安全气囊等应避免危险废物的沾染,未沾染危险废物的应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进行管理。 6.8 报废机动车拆解产生的废铅蓄电池、废矿物油、废电路板、废尾气净化催化剂以及含有或沾染危险废物的废弃包装物、容器等依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属于危险废物的,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管理相关要求进行分区、分类贮存。废弃含油抹布和劳保用品宜集中收集。 6.9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不应倾倒铅蓄电池内的电解液、铅块和铅膏等废物。对于破损的铅蓄电池,应单独贮存,并采取防止电解液泄漏的措施。 6.10 报废机动车拆解产生的产物和固体废物应合理分类,不能自行利用处置的,分别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相应处理能力或经营范围的单位利用和处置。 6.11 报废机动车拆解产物应符合国家及地方处理处置要求,其中主要拆解产物特性及去向见附录A。如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具备与报废机动车拆解处理相关的深加工或二次加工经营业务,应当符合其他相关污染控制要求。 6.12 报废机动车油箱中的燃料(汽油、柴油、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甲醇等)应分类收集。7 企业污染物排放要求 7.1 水污染物排放要求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厂区收集的初期雨水、清洗水和其他非生活废水等应通过收集管道(井)等收集后进入污水处理设施进行处理,达到国家和地方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7.2 大气污染物排放要求 7.2.1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排放废气中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VOCs)等应符合GB16297、GB 37822 规定的排放要求。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有更严格要求的,从其规定。7.2.2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应在厂区及易产生粉尘的生产环节采取有效防尘、降尘、集尘措施,拆解过程产生的粉尘等应收集净化后排放。 7.2.3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的恶臭污染物排放应满足 GB 14554 中的相关要求。7.2.4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应依照《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对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进行分类回收,并交由专业单位进行利用或无害化处置,不应直接排放。涉及《中国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清单》所列的废制冷剂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HJ 348—202257.3 噪声排放控制要求 7.3.1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应采取隔音降噪措施,减小厂界噪声,满足GB 12348 中的相关要求。7.3.2 对于破碎机、分选机、风机等机械设备,应采用合理的降噪、减噪措施。如选用低噪声设备,安装隔振元件、柔性接头、隔振垫等。 7.3.3 在空压机、风机等的输气管道或在进气口、排气口上安装消声元件,采取屏蔽隔声措施等。7.3.4 对于搬运、手工拆解、车辆运输等非机械噪声产生环节,宜采取可减少固体振动和碰撞过程噪声产生的管理措施,如使用手动运输车辆、车间地面涂刷防护地坪、使用软性传输装置等措施;加强工人的防噪声劳动保护措施,如使用耳塞等。 7.4 固体废物污染控制要求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中不应混入危险废物。拆解过程中产生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满足GB18599的其他相关要求;危险废物应满足 GB 18597 中的其他相关要求。 8 企业环境管理要求 8.1 固体废物管理要求 8.1.1 企业应建立、健全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采取以下措施防止造成环境污染:a) 建立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台账记录,应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制定指南相关要求;b) 分类收集后贮存应设置标识标签,注明拆解产物的名称、贮存时间、数量等信息;贮存过程应采取防止货物和包装损坏或泄漏。 8.1.2 企业应建立、健全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采取以下措施严格控制危险废物造成环境污染:a) 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建立危险废物台账记录,应满足 HJ 1259 相关要求;b) 交由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具有相关经营范围的企业进行处理,并签订委托处理合同;c) 拆解过程产生的固体废物危险特性不明时,按照相关要求开展危险废物鉴别工作;d) 转移危险废物时,应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有关要求。8.2 环境监测要求 8.2.1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应按照 HJ 819 等规定,建立企业监测制度,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公布监测结果,监测报告记录应至少保存 3 年。 8.2.2 自行监测方案应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监测点位、监测频次、监测指标(含特征污染物)、执行排放标准及其限值、监测方法和仪器、监测质量控制、监测点位示意图、监测结果信息公开时限、应急监测方案等。 8.2.3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不具备自行监测能力的,应委托具有监测服务资质的单位监测。8.3 技术人员管理要求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应对操作人员、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进行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环境应急处理等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培训。培训应包含以下内容: a) 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要求; b) 企业生产的工艺流程、污染物的产生环节和污染防治措施; c) 环境污染物的排放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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