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3 各工业行业排放情况 2021 年,在统计调查的 42 个工业行业中,二氧化硫排放量***三的行业依次为电 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3 个行业的二 氧化硫排放量合计为 149.5 万吨,占全国工业源二氧化硫排放量的 71.3%。2021 年各工 业行业二氧化硫排放情况见图 3-2。 图 3-2 2021 年各工业行业二氧化硫排放情况 0.0 5.0 10.0 15.0 20.0 25.0 内 蒙 古 云 南 河 北 山 东 辽 宁 山 西 贵 州 四 川 新 疆 黑 龙 江 广 东 湖 北 江 苏 江 西 安 徽 湖 南 甘 肃 陕 西 广 西 福 建 吉 林 宁 夏 河 南 重 庆 浙 江 青 海 天 津 上 海 海 南 西 藏 北 京 二氧化硫排放量 万吨 / 工业源 生活源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电力、热力生产 和供应业 30.6% 黑色金属冶炼和 压延加工业 21.6%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19.1% 其他行业 28.7% 19 3.2 氮氧化物排放情况 根据《排放源统计调查制度》(国统制〔2021〕18 号),氮氧化物排放量统计调查 范围包括工业源、生活源、移动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四类排放源。 工业源氮氧化物统计调查范围包括《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中采 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3 个门类的工业重点调查单位(不 含军队企业)。 生活源氮氧化物统计调查范围为除工业重点调查单位以外的能源(煤炭和天然气) 消费过程排放。 移动源氮氧化物统计调查范围为机动车污染排放,不包含非道路移动机械。机动车 类型包括汽车、低速汽车和摩托车,不包含厂内自用和未在交管部门登记注册的机动车。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氮氧化物统计调查范围包括生活垃圾处理场(厂)和危险废物 (医疗废物)集中处理厂。 3.2.1 全国及分源排放情况 2021 年,在《排放源统计调查制度》确定的统计调查范围内,全国废气中氮氧化物 排放量为 988.4 万吨。其中,工业源氮氧化物排放量为 368.9 万吨,占 37.3%;生活源 氮氧化物排放量为 35.9 万吨,占 3.6%;移动源氮氧化物排放量为 582.1 万吨,占 58.9%;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氮氧化物排放量为 1.5 万吨,占 0.2%。2021 年全国及分源氮氧化物 排放情况见表 3-2。 表 3-2 2021 年全国及分源氮氧化物排放情况 项目 合计 工业源 生活源 移动源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排放量/万吨 988.4 368.9 35.9 582.1 1.5 占比/% — 37.3 3.6 58.9 0.2 3.2.2 各地区及分源排放情况 2021 年,氮氧化物排放量***五的地区依次为河北、山东、广东、辽宁和江苏, 排放量合计为 334.3 万吨,占全国氮氧化物排放量的 33.8%。2021 年各地区氮氧化物排 放情况见图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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