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1 全国及分源排放情况 2021 年,在《排放源统计调查制度》确定的统计调查范围内,全国总氮排放量为 316.7 万吨。其中,工业源(含非重点)总氮排放量为 10.0 万吨,占 3.2%;农业源总氮排放量 为 168.5 万吨,占 53.2%;生活源总氮排放量为 138.0 万吨,占 43.6%;集中式污染治理设 施废水(含渗滤液)中总氮排放量为 0.2 万吨,占 0.1%。2021 年全国及分源总氮排放情况 见表 2-3。 表 2-3 2021 年全国及分源总氮排放情况 项目 合计 工业源 农业源 生活源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排放量/万吨 316.7 10.0 168.5 138.0 0.2 占比/% — 3.2 53.2 43.6 0.1 2.3.2 各地区及分源排放情况 2021 年,总氮排放量***五的地区依次为广东、湖北、湖南、广西和四川,排放量 合计为 106.6 万吨,占全国总氮排放量的 33.7%。2021 年各地区总氮排放情况见图 2-5。 图 2-5 2021 年各地区总氮排放情况 2.3.3 各工业行业排放情况 2021 年,在统计调查的 42 个工业行业中,总氮排放量***三的行业依次为化学原 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纺织业、农副食品加工业。3 个行业的排放量合计为 3.4 万吨,占 全国工业源重点调查企业总氮排放量的 42.3%。2021 年各工业行业总氮排放情况见 图 2-6。 0.0 5.0 10.0 15.0 20.0 25.0 30.0 广 东 湖 北 湖 南 广 西 四 川 河 南 江 苏 山 东 安 徽 江 西 河 北 浙 江 福 建 云 南 贵 州 辽 宁 黑 龙 江 陕 西 内 蒙 古 吉 林 新 疆 重 庆 山 西 甘 肃 海 南 上 海 天 津 宁 夏 青 海 北 京 西 藏 总氮排放量/万吨 工业源 农业源 生活源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13 图 2-6 2021 年各工业行业总氮排放情况 2.4 总磷排放情况 根据《排放源统计调查制度》(国统制〔2021〕18 号),总磷排放量统计调查范围 包括工业源、农业源、生活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四类排放源。 工业源总磷统计调查范围包括《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中采矿业, 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3 个门类的工业企业(不含军队企业), 包括工业重点调查单位和非重点调查单位。 农业源总磷统计调查范围包括种植业、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种植业统计范围 包括农作物种植和园地种植,畜禽养殖业包括生猪、奶牛、肉牛、蛋鸡、肉鸡五类畜禽的 规模化养殖场及规模以下养殖户,水产养殖业包括人工淡水养殖和人工海水养殖。 生活源总磷统计调查范围包括第三产业和居民生活(城镇和农村)污染排放。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总磷统计调查范围包括生活垃圾处理场(厂)和危险废物(医 疗废物)集中处理厂。 2.4.1 全国及分源排放情况 2021 年,在《排放源统计调查制度》确定的统计调查范围内,全国总磷排放量为 33.8 万吨。其中,工业源(含非重点)总磷排放量为 0.3 万吨,占 0.9%;农业源总磷排放量 为 26.5 万吨,占 78.5%;生活源总磷排放量为 7.0 万吨,占 20.6%;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废水(含渗滤液)中总磷排放量为 52.1 吨,占 0.02%。2021 年全国及分源总磷排放情况 见表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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