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6 有害成分 应填写废物中对生态环境或人体健康有害的主要污染物名称,可使用汉字、化学分子式、元素符号或英文缩写等。 示例:废矿物油的有害成分:石油烃、PAHs 等。 5.2.7 注意事项 应根据危险废物的组成、成分和理化特性,填写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时必要的注意事项,可参考附录 B 常见的注意事项用语填写,也可根据废物具体的理化性质填写其他要求。5.2.8 产生/收集单位名称、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应填写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的信息。当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收集危险废物时,在满足国家危险废物相关污染控制标准等规定的条件下,容器内盛装两家及以上单位的危险废物(如废矿物油)时,应填写收集单位的信息。 5.2.9 产生日期 应填写开始盛装危险废物时的日期,可按照年月日的格式填写。当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和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收集危险废物时,在满足国家危险废物相关污染控制标准等规定的条件下,容器内盛装相同种类但不同初始产生日期的危险废物(如废矿物油)时,应填写收集危险废物时的日期。 HJ 1276—2022 4 5.2.10 废物重量 应填写完成收集后容器或包装物内危险废物的重量(kg 或 t)。 5.2.11 数字识别码和二维码 数字识别码按照本标准第 8 条的要求进行编码,并实现“一物一码”。危险废物标签二维码的编码数据结构中应包含数字识别码的内容,信息服务系统所含信息宜包含标签中设置的信息。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可利用电子标签等物联网技术对危险废物进行信息化管理。5.2.12 备注 危险废物标签的设置单位可根据自身实际管理需求或按照县级及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要求,填写与所盛装危险废物相关的信息。 5.3 危险废物标签的设置要求 5.3.1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或收集单位在盛装危险废物时,宜根据容器或包装物的容积按照本标准第9.1条中的要求设置合适的标签,并按本标准第 5.2 条中的要求填写完整。 5.3.2 危险废物标签中的二维码部分,可与标签一同制作,也可以单独制作后固定于危险废物标签相应位置。 5.3.3 危险废物标签的设置位置应明显可见且易读,不应被容器、包装物自身的任何部分或其他标签遮挡。危险废物标签在各种包装上的粘贴位置分别为: a) 箱类包装:位于包装端面或侧面; b) 袋类包装:位于包装明显处; c) 桶类包装:位于桶身或桶盖; d) 其他包装:位于明显处。 5.3.4 对于盛装同一类危险废物的组合包装容器,应在组合包装容器的外表面设置危险废物标签。5.3.5 容积超过 450 L 的容器或包装物,应在相对的两面都设置危险废物标签。5.3.6 危险废物标签的固定可采用印刷、粘贴、栓挂、钉附等方式,标签的固定应保证在贮存、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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