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4 噪声污染控制 含铬皮革废料利用过程中应采用隔声降噪治理措施,排放的噪声应符合GB 12348 的规定。7.2 环境监测要求 7.2.1 含铬皮革废料利用和处置设施所有者或经营者应按照 HJ 819 等规定,根据含铬皮革废料的利用和处置过程实际排放污染物种类制定监测方案,对利用和处置过程污染物排放情况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数据,并按照信息公开管理办法公布监测结果。 7.2.2 含铬皮革废料利用过程废水、废气和厂界噪声的监测按 HJ 819 规定的方法进行。7.2.3 含铬皮革废料利用产物中六价铬的监测按照 GB/T 38402 规定的方法进行,监测频次应符合HJ 1091 关于再生利用危险废物的监测要求。 7.2.4 含铬皮革废料贮存、利用和处置设施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的监测按照HJ 1209 规定的方法进行。7.2.5 含铬皮革废料进行焚烧处置的监测要求应符合 GB 18484 的规定。8 环境管理要求 8.1 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的含铬皮革废料,满足豁免条件时,实行豁免管理。 8.2 含铬皮革废料利用和处置设施所有者或经营者合理设置专门的部门或者专职人员,负责含铬皮革 HJ 1274—2022 4 废料利用和处置过程的相关环境管理工作。 8.3 应按照 HJ 1033、HJ 1259 的要求建立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台账,包括每批含铬皮革废料的来源、数量、种类、利用和处置方式、处置时间,以及不合格含铬皮革废料利用产物的利用和处置情况,含铬皮革废料利用产物流向、转移单位、运输车辆和转移人员信息等。 8.4 应建立污染预防机制和环境应急管理制度。 8.5 宜定期对含铬皮革废料利用和处置过程的所有作业人员进行培训,内容宜包括含铬皮革废料的危害特性、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环境应急处理等。 8.6 应按要求开展含铬皮革废料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和处置过程相关设备或设施泄漏、渗漏等情况的污染隐患排查。 8.7 应按照 HJ 1259 的要求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报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8.8 应按照 HJ 1033 的规定进行排污许可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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